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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章程

作者:体育协会  来源: 贵州省体育协会发布时间:2022-01-12 18:39:12

贵州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章程

 

 

第一章    

 

    第一条  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,英文名:Guizhou province sports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:GZPSFCIA

第二条  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从事体育设施建设、体育设施经营和体育设施生产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 本团体的宗旨:高举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旗帜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团结广大企业、有关单位及专家,推动贵州省体育设施的健康发展,加强场地设施建设、器材装备的行业管理,实现其行业市场规范化、标准化的发展目标;关心支持贵州省体育事业的发展

   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。

    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六条  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。

 

第二章  坚持党的领导

 

第七条 本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,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。

第八条  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领导本团体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
第九条  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第十条  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 

第三章  业务范围

 

第十一条 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 加强会员单位的沟通与交流,制定完善的市场行为准则。促成行业自律,自尊,营造行业规范、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;

(二) 了解、掌握国际场地设施和运动器材装备的发展动态,构建协会的经济技术信息平台,传递、交流有关信息;

(三) 加强与国内其它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同行业及国内外主要材料厂商的联系,开展相关信息对接与经济技术协作活动;帮助会员单位能有序、有规、依法的参与市场竞争;

(四) 关爱会员成长,组织会员单位定期举行学习与交流活动;提升自身竞争力,同时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同行业的技术交流和商务活动,全面了解市场动态;

(五) 监督各会员单位依法经营,循规发展。

 

第四章    

 

第十二条  本团体的会员单位会员。

第十三条 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第十四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六)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,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;

(七)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要求协会给予保护;

(八)受协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;

(九)获得有关体育场地建设、器材装备的信息;

第十六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七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八)维护本协会的声誉;推动贵州省体育设施行业的创新与发展。

(九)加强行业监管,积极打压恶性竞争与不合理行为。

第十七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   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八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九条  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五章  组织机构

 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二十条 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

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;

第二十一条  会员大会每壹年召开1次。

会员大会每届四年,每1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贵州省民政厅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二十二条 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三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3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 

第二十四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1/3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
(二)领导干部在业内具有一定权威、实力、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心。

第二十六条 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七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十二)提出本社团章程修改草案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  理事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贵州省民政厅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。

第二十九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条  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3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二条  经会长或者1/2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

 

第三节  负责人

  

第三十三条  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。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,且设会长1人、常务副会长1人、副会10人、秘书长1人。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(八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九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十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十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

第三十四条  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  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七条  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列席理事会、会员大会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围绕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,组织开展调查研究,提出建议和措施,供协会领导决策参考;

(十)协助会长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;

(十一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三十八条  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贵州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四节  监事会

 

第三十九条  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四十条 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一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贵州省民政厅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
(七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

第六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

第四十二条 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贵州省民政厅报告。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九条 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贵州省民政厅。

第五十条 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贵州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五十一条 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贵州省民政厅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二条 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贵州省民政厅核准。

 

第八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 

第五十三条 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(五)其他  

第五十四条 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贵州省民政厅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五条  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六条 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贵州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七条 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九章    

 

第五十八条  本章程经2021年127日第二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九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六十条  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贵州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